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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正在着手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确立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是其内容的根本性。应当以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的二元结构来重塑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其中公理性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应定位为政策性原则。 相似文献
2.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法院确定判决中的哪些事项产生既判力的问题。一般认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限于判决主文中对于诉讼标的的判断。由于诉讼标的不同,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存在差异。判决理由是否具有既判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达到很高的程度时,应当赋予民事判决的判决理由以一定的拘束力,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行政判决的判决理由都不能产生既判力或者拘束力。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作用领域只能是在以后的民事诉讼程序之中,而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则不仅及于以后的行政诉讼程序,而且原则上也及于以后的行政程序之中。 相似文献
3.
对部分请求诉讼的既判力问题,诉讼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大体上可以分为部分请求全面肯定说和部分请求否定说两种相对立的观点。部分请求诉讼全面肯定说、部分请求否定说中根据原告是否明确表示该诉讼请求是部分请求来决定是否允许原告再提起诉讼以及在原告做出明示的场合下根据原告是胜诉还是败诉来考虑是否就剩余请求允许原告再次起诉的主张都不能令人信服,相比较而言,部分请求全面否定说较为合理。在我国,应当原则上采取部分请求全面否定说,采取减少部分请求诉讼的合理措施,并例外设置允许对剩余请求提起诉讼的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4.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是指判决在什么时间点上所确定的诉讼标的对后诉产生拘束力的问题。由于民事诉讼多采用"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民事判决既判力于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点产生效果。行政诉讼是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基于"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行政主体提供的证据原则上只能是作出行政行为前形成的证据,因此,行政判决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应当是行政行为生效时。 相似文献
5.
非讼案件本质和范围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辉辉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0(3):81-86
非讼案件和诉讼案件是民事案件的基本分类。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缺乏对非讼案件的专门研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通过对非讼案件的本质和范围进行域外考察,有利于为我国对非讼案件的探讨提供借鉴,深化非讼案件和非讼程序的研究,以充分发挥民事非讼程序在预防纠纷和稳定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司法解决民事案件功能的整体发挥。 相似文献
6.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及于什么人的问题。一般认为,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要具体回答既判力对法院及法官、当事人、当事人以外的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有相同的规定,又存在一定差异。对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进行比较分析,不仅有利于深化既判力理论的研究,而且有利于正确指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7.
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辉辉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2):191-195
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做到公正和公开。要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关键是要贯彻公开审判制度。全面地理解公开审判制度的内涵,是这一制度得到正确实施的前提。公开审判制度应当包括公开的对象、公开的环节、公开的案件三个方面的涵义。为了切实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应当建立禁止单方庭外接触制度和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判制度,应当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诉讼主体制度以及后果认定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实施这一制度,有必要对合议庭评议是否公开、新闻监督与公开审判以及公开审理的实现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行政权一般由行政机关行使,是一种管理权,行政审判权则只能由法院行使,是一种判断权;(2)行政权是一种积极的权力,而行政审判权则是一种消极的权力;(3)行政权的效力具有先定性,行政审判权的效力具有终极性;(4)行政权具有变动性,强调效率优先,行政审判权具有稳定性,强调公正优先。而二者相同的目的、运行方式和结构,又决定了它们具有分工合作、监督与被监督、审查与被审查以及相互渗透等方面的密切联系。 相似文献
9.
邓辉辉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司法实践部门对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做法并不完全相同,理论界的认识也存在分歧。文章检讨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活动,简要评析了当前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司法改革,较为全面地论述了重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0.
邓辉辉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1):41-43,49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法上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调解长期以来存在一些缺陷,产生了某些负面效应.为此,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有的认为应以诉讼和解替代法院调解,有的主张实行调审分离.为了使法院调解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对法院调解的原则和具体程序进行必要的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