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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难民还是环境移民本——国内外环境移民称谓和定义研究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人类行为导致的全球变暖将带来一些突然的或不可逆转的影响,其中包括由于干旱、洪涝、荒漠化以及海平面上升而出现的环境移民,这种由环境变化引起的人口迁移现象正日益受到重视和关注.然而,有关环境引发移民的许多问题至今尚未达成共识,尤其在有关称谓和定义方面.本文根据相关文献,结合我国环境移民实践,就中外环境移民的称谓、定义等问题进行了总结和评述,文章认为在研究环境与人口迁移问题时,应采用"环境移民"作为专业术语,弃用"环境难民"一词,同时应进一步细分"环境移民"的类别,同时注意区分"环境移民"、"生态移民"、"灾害移民"和"工程移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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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之所以"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这是历史发展基本规律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根本任务和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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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法治范式与福利国家法治范式具有内在的缺陷,法治面临着困境.社团组织的兴起,为解决这一困境提供了新的契机.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力制约方式和权利保障机制,社团组织有利于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因此,社团组织对法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当下中国社团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阻碍其发挥促进作用的因素,应该克服阻碍社团组织发挥作用的因素,从而进一步发挥中国社团组织对法治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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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的强制建立促进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的优化也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与之同为养老第二支柱但出于自愿的企业年金,由于诸多原因发展严重滞后。首先,在分析江苏省企业年金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了其发展滞后的原因。其次,提出职业年金将在立法、税收以及基金管理等方面对企业年金产生倒逼效应。为了促进倒逼效应的发挥,应该通过减税降费释放企业年金发展潜力以及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供给侧改革,并为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建立强制式企业年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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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习惯法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剑平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6(2):42-46
民族习惯法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体现了我国民族地区司法国情的特殊性、司法的文化内涵与和谐社会的法治要求,有其必要性。民族习惯法适用于民事司法存在体制保障的缺失、对民族习惯法缺乏必要的调查和汇编、民族地区法官适用民族习惯法的意识有待加强等方面的困境。民族地区应该通过建立善良民族习惯法的认定标准、整理和汇编民族习惯法民事司法适用案例、加强对民族地区民众利用民族习惯法的引导、培育民族地区法官自觉运用民族习惯法的意识理念等方面的措施,以为民族习惯法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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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能够提高民族地区基层治理的水平,为民族地区基层治理提供保障。随着我国法治化速度不断加快,民族地区的 基层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诸多原因,当前我国民族地区在法治化进程中还存在着法律制度不够完备、村级党组织的建 设滞后、乡镇政府与自治组织职责不清、基层治理队伍的法律素质不高以及部分群众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 民族地区的法治化水平,我国应当健全法律制度、加强村级党组织的组织建设、明确乡镇政府与自治组织的职责、加强基层治 理的队伍建设、增强群众法治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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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剑平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6):57-61
法律文化的结构性矛盾是一个客观而普遍的社会现象。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结构性矛盾在形式上表现为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与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之间的不和谐状态,在实质上体现为人治与法治两种价值的紧张状态。法律文化的结构性矛盾有其产生的众多原因,从最主要而言,是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两种文化体系之间的冲突。法律文化的结构性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应当通过制定良法、法律至上、公正司法与法律教育来消解法律文化中的这种结构性矛盾,建设和谐的法律文化,从而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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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碑刻文献作为古代法律实践的珍贵原生史料资源,其承载着地方治理的重要信息.具有地域性、民族性、自发性与制度性的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其数量、时空分布与内容凝固了当时地方治理的样貌.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整理与研究目前存在收集不全、识文断句有讹误,欠缺整体梳理、研究取向较为单一,抽象概括不足、理论高度有待提升等不足.我们应该通过以现代手段促进习惯法碑刻文献收集整理、以多元视角开展习惯法碑刻文献系统研究、以哲学高度凝练习惯法碑刻文献内涵意蕴等方式来进一步挖掘龙胜各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习惯法碑刻文献蕴含的地方治理信息,从而为当地的新时代乡村治理提供传承与创新式的启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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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剑平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5(4):38-41
完备的行政诉讼案件纠纷解决方式,是促进行政法治,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具有实践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制度的建立面临司法实践可能有悖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协调和解缺乏法律依据和效力、当事人的抵触心理直接影响协调的成效等问题,应通过确认行政诉讼案件协调作为法定结案方式、限定行政诉讼案件协调所适用的范围、确立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的模式和程序、明确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协议的效力和救济等措施来推动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