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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行政行为的考核评价主要是政府部门的自我评价,其固然是政绩评价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但作为行政行为对象和最终承受者的社会层面缺乏相应的政绩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使政府内部的自我评价显得相对封闭,甚至有些片面。因此,建立行政行为考核的社会评价体系,使政府内部评价体系与社会评价体系相互并存、相互补充、相互监督,对于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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