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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孔某系某钢铁公司铣床车间职工.因维修机械故障卷入机器致死。此前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保险金额为20万元。由于事故发生在新《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之前,孔某家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的各种赔偿金、津贴不多。对超出工伤保险范围的损失.职工家属与公司之间发生了分歧。公司主张以前述保险金抵偿对员工的赔偿责任。而家属则主张保险金属于死亡员工的遗产.不能用来抵偿单位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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