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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59岁,某县石油公司副经理。1993年10月,公司的主管部门(某县商业总公司)认为张某贪污公款4500元,向县监察局写出报告,请求给予张某处分。县监察局先后于1993年、1995年、1997年三次对他做出了开除留用1年、延期恢复公职1年、撤销副经理职务的处分决定;张某认为自己是冤枉的,几年来连续不断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和申诉。该县监察局经过复查后认为,原定结论不实;于2001年9月作出复查决定,撤销对张某的处分决定,并说明恢复其石油公司副经理职务。张某受处分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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