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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子承父分"和"兄弟均分"是宋代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非户绝之家的女子除可获得适量"嫁资"外,一般别无财产继承权。面对复杂繁多的民事财产诉讼,宋代司法强调兼顾"法理"和"人情"。在父母双亡,女招赘主管家政,而子孤幼,或原已招赘婿继承家业,父死后,母又别立继养子的情况下,实施"女合得男之半"的继承法。如无亲生子而有养子,在不影响"子承父分"的前提下,也可参照遗嘱继承法,使在室女获得部分遗产作为嫁妆。  相似文献   
2.
秦律“盗徙封,赎耐”及其释文,是研究秦自商鞅变法后土地制度最重要的一条史料,许多研究者加以引用。不过,对该释文的理解,却多失于偏颇。本文就此略陈管见,以求诸学者教正。 一、存在的问题 该史料最初公开发表在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法律问答》中,秦简整理者对该史料句读如下:  相似文献   
3.
行商坐贾与宋代行会的形成魏天安中国古代的商人传统上分成“行商”和“坐贾”两类,“行商”即从事商品贩运业、没有固定营业店铺的商人,“坐贾”即在市内拥有固定铺席、经营方式为“居鬻”的本地商人。行会则是一种具有地方保护主义职能的垄断性商业组织,它是城市商品...  相似文献   
4.
两宋时期,除了陕西、河东以役代租性质的弓箭手屯田外,以耕戍结合为主旨的屯田始终未能取得大的发展。以实施最为长久的河北屯田为例,“虽有其实,而岁入无几,利在蓄水以限戎马而已”,最盛时垦田也只有300余顷。宋神宗时期,西北拓边,军粮的筹措更为  相似文献   
5.
宋代的“冗官”是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已有不少学者著文论述。但是,很多学者把冗官与闲官等同看待,对闲官也持全盘否定的态度,这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闲官在宋初就产生了,而冗官在北宋中期才形成;闲官是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冗官则是官僚体制恶性发展的赘瘤。北宋中期以后,闲官既是冗官的组成部分,又是缓解冗官矛盾的重要措施,二者是既有区别又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闲官与两宋存亡相始终,历三百年之久,并非偶然,这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  相似文献   
6.
《中国社会通史·宋元卷》简评魏天安由任崇岳主编,任崇岳、郑强胜、李锡厚、关树东撰稿的《中国社会通史·宋元卷》(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12月版),是宋元社会史研究的最新成果。该书以一种全新的视角观察研究宋元时代(包括西夏、辽、金)的社会史,揭示了宋元...  相似文献   
7.
宋代的户绝继承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天安 《中州学刊》2005,(3):194-198
宋代户绝继承法相当周密.夫亡妻在而立继养子,可继承全部财产,由近亲尊长命继之子最多继承三分之一的遗产.寡妻虽是户绝财产的第一继承人,但种种限制使寡妻只有过渡继承权.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和亲姑姊妹姪在一定条件下也有继承权,其继承地位和份额各不相同.赘婿等与户绝财产所有者同居的近亲也可继承部分遗产.户绝遗嘱继承仍未摆脱宗法关系的约束,但已具有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相似文献   
8.
驿有供往来使臣递卒食宿之房舍 ,故称驿馆。驿与驿相距 6 0里左右 ,与递铺构成邮传网络 ,是这一网络的联结点。驿有驿子、驿吏和递卒充役 ,有接待使臣、提供食宿、驿马、传送递角、担擎车驮运输物品等功能 ,东京和沿边驿馆内还可进行商品交易。驿对稳固边防、发展经济起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9.
宋代福建、夔州、广南东西路及一部分边远州县有私酿的传统,由于榷酒管理成本高,私酿难止,因此实行官不榷酒、许民自酿,把酒税敷配于民的制度,宋人称之为"万户酒"。在官监酒务经营不善,无利可图而废罢的州县也推行万户酒法。万户酒有增加贫民下户负担之弊,但实施简便,税额易办,因此,实施万户酒的区域越来越广。  相似文献   
10.
宋代坑冶普遍实施召募制.召募即公开告知民户,鼓励民户自愿经营坑冶,供纳官课.召募制与劳役制并不对立,民户应募为坑冶户后,不经批准不得脱藉,被强制征役征课,完不成课额会被籍没家产.衙前受官府委派经营坑冶,是职务行为,与劳役制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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