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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是被授权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校行为由国家政策来引导和规范,由教育行政部门来管理,学校很少有自主权.新形势下,教育产业化的趋向使教育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自主权的逐步扩大,学校作为民事主体的性质更加鲜明.学校的行为不仅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在处理学校内外部的关系上特别需要由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因此,探讨高等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中如何贯注法治精神,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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