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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能力、证明力作为证据属性的5大类型要素,仍是民事庭审质证围绕的核心内容。但囿于证据属性学说众说纷纭,导致司法实践认识不一,形成了理论、实务“一团麻”的局面。究其根源,皆因我国各种学说未认识到证据属性之间的层次关系,即证据能力是审查证明力之前提,证据能力是以形式真实性、合法性、形式关联性为构成要件,证明力是以实质真实性、实质关联性为考量标准,且无论是从形式层还是实质层质证,均有真实性先于合法性先于关联性之审查次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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