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何炼红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2):52-56
在借鉴国外有关著作权转让立法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财产权转让制度,这是实现个人精神财富有效动态使用和社会精神财富流动增值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对我国著作财产权转让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合理架构和设计。 相似文献
2.
中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由于缺乏类型化思考和体系化构建,目前存在禁令概念表述不严谨、禁令类型缺失、禁令性质定位模糊、立法体系混乱、审查标准和程序规则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从类型化视角重构中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科学划分知识产权禁令的类型,合理定位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性质,选择“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单行法+司法解释”的四元层级立法模式,明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禁令的实体审查标准和程序适用规则,将推进这一制度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内不断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3.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定位十分不明确,首先体现为法律概念表述混乱,其次体现为法律关系界定模糊,再次体现为裁判角色资格存疑,最后体现为义务标准适用笼统。“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需要对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定位进行反思与重解,从法律概念的重新规范、法律关系的重新审视、裁决身份的重新考量以及审查义务的重新确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从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4.
在借鉴国外有关著作权转让立法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财产权转让制度,这是实现个人精神财富有效动态使用和社会精神财富流动增值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对我国著作财产权转让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合理架构和设计。 相似文献
5.
从Copyright到Copyleft:作者观念的反思与超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关注从GPL许可证到CC公共版权的最新发展态势,提出作者、作品和使用者观念的并置,是Copyleft模式和后现代主义哲学共同倡导的理念。Copyleft挑战了传统的作者中心主义,是创作空间的一个颇为恰当的后现代诠释,但并不是巴尔特所宣告的作者的死亡,也非福柯所倡导的信息绝对自由交流的非理性设想,而是以版权为基础,以合同为手段,构建了一系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作品分发规则。在该模式下,作者可以被合法地认可,作品和使用者也得到了成功地保护。 相似文献
6.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标准直接影响到其作品资格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应该以"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和"最低限度创造性"作为独创性构成要素,采用独创性主观标准,以人类干预引领和保障科技向善.司法实践中,构建人类干预评价模型,将案例抽象为人类干预情形组合,可解决独创性主观标准之客观化问题;构建人类干预条件模型,归纳人类干预情形组合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可解决独创性主观标准之门槛问题.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