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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关于国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包括生产资料,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各企业和经济组织之间进行交换时,是否具有商品交换的性质,这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论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其理由是: 国营企业既是全民所有制的一个生产单位,同时也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权虽然属于国家,但直接占有、使用和进行经营管理的,却是一个个国营企业。这些企业的主人,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而不是资本家或小生产者,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存在经济利益上的根本矛盾和对抗。但是,由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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