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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同世界上其他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在剥削阶级作为完整的阶级消灭之后,阶级斗争总的趋向是日益缓和与弱化,国家和法日趋消亡。但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和法制却又呈现日益发展、健全和完善的趋势。前者和后者呈现逆向运动的矛盾状态。如何解释这种逆向运动的矛盾现象,无论对我国或是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都不无意义。就我国而言,它不仅具有政治实践的意义,而且具有最迫切的意义。它确实是关系到我们要不要发展、健全和完善以及如何发展、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关系到要不要建设以及如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总体指导思想的重大问题。本文拟对此略陈管见,期望有助于这一问题的  相似文献   
2.
马列主义认为,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也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般说来,民族资产阶级作为剥削阶级是同工人阶级势不两立的敌对阶级,因而社会主义的法是不能反映其意志的。但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有其特殊性,它是人民的一部分。那末,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被消灭之前这一时期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否反映民族资产阶级的意志呢?对  相似文献   
3.
所谓法的两重性,指的是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本质从哲学上讲,它既不是纯主观的,也不是纯客观的,而是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的,是主观与客观的,历史的与阶级和逻辑的两重性的统一。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最高哲学概括。马克思主义所讲的法的主观性,是指法作为相应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是客观物质的派生物,是人们思维活动的产物,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所谓法的客观性是指:首先,法不是人们头脑中所固有的,而是根源于或派生于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其次,法一经制定并颁布实施,作为一…  相似文献   
4.
在进行四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法学研究如何适应这一形势,实现法学观念的更新,是近十几年来我国法学界一直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争论中,各种意见纷呈,莫衷一是。但大体可以分为相互对立的两种意见:一种是,以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为核心的法学理论模式是一个“陈旧僵化”的模式,必须彻底“打破”,才能发展我国法学理论。这种意见一般被称为“更新论”法学。另一种是,对传统的法学理论体系持分析的、肯  相似文献   
5.
关于法学的现代化和法的本质概念是目前我国法学界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这一讨论,对推进我国的法学事业的发展,无疑是有益的。在讨论中,有的同志认为:所谓没有阶级对立就没有法的产生,没有阶级存在就没有法的存在。法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逐步消亡;到了没有阶级对立的共产主义社会,法就会没  相似文献   
6.
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是我国建国以来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一直存有颇多争议的一个问题。从五十年代末到六十年代,我国从理论到实践基本都是政策高于法律、大于法律,基至代替法律。法律从属于政策的倾向居统治地位。有的同志将这种观点概括为“四论”:高低论、大小论、主从论、等同论。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法与政策关系的讨论有了很大进展,基本上廓清了“等同论”或“代替论”的影响。但两者究竟有无高低、大小、主从之分,两者的关系究竟是什么,却有着不同的认识。  相似文献   
7.
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争论,大体上可分为两种意见:一是阶级性并不是法本身所具有的,因而主张把法分为两部分,即分为专政性的阶级压迫的规范和普遍性的社会生活的规范;二是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因而认为把法律规范分成阶级性和社会性两部分是不科学的。究竟如何正确认识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这是马列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8.
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搞清二者的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的意义。一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可以概括成这样两句话:党的政策是法的灵魂  相似文献   
9.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自五十年代为我国立法所确认以来,从理论到实践一直存有争议.“文革”结束后,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八二》宪法和有关法律虽然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但争论并未就此止息.这一原则的含义到底是什么,仍然存有颇多争议.归结起来不外乎两种对立的意见:一是司法平等论,仅指司法(或法律适用)平等;二是立法平等论,它既包括立法平等,也包括司法平等,且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持此论的许多同志坚持认为,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法平等是一个不容置疑的公理,是马列主义平等观中的应有之义.笔者赞同司法平等论,而对立法平等论却不敢苟同,同时认为,两种意见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相通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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