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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这个概念是1987年4月全国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来的。这个概念的提出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不断加强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金会以后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由产品经济初步转变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由封闭型经济转变为开放型经济,为适应这种转变,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也从微观管理的繁琐事务中摆脱出来,而加强宏观管理。法律手段是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这就必然要使政府的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法制化。随着政府用法律手段进行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各级政府相应地建立专门机构来承担这项工作。于是,这项工作就必需要有一个科学的名词来加以概括。在这种情况下,经过一些行政法专家的科学论证,在全国政府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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