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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朱亮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1):44-50
现行法律规定网络平台侵权投诉(即通知)的形式审查,在机制目的设置上,旨在降低平台实质审查带来的高成本。然而,过于简单的形式审查要件之规定对平台的稳定性与人力审核成本反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维护平台信息数据的稳定性,平台难免会选择实质审查来减少形式审查所产生的信息波动。这又与网络平台侵权投诉形式审查的宗旨相悖。平台针对不同的权利类型的投诉进行审核,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对“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的把握。这个过程是个主观大于客观的自我内心确信。在以高度盖然性为标准的大前提下,网络平台要做的是权利归属的恰当性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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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云平台环境中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日益猖獗,极大地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双轨制专利权保护模式下,专利行政执法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因对云平台层级缺乏差异性分析、云平台环境中侵权行为纠察难和认定难,以及行政处罚权不足、行政调解缺乏强制执行力等问题,传统扣押侵权产品、封存涉及侵权的服务器等措施难以完全遏制云平台环境中的侵权行为.鉴于云平台的技术特征,执法部门应充分调动云平台运行过程中不同角色的积极性,强化专利执法部门的异地执法能力,增强联动机制中的专利执法与行政调解效果,发挥云平台环境中专利执法的积极动能,缓解侵权频发的态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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