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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 1864~1920)是德国社会学的泰斗,也是最早对法律作广泛的社会学研究的重要人物之一。韦伯无意发展一套系统的法律社会学理论,但这绝不意味着社会法律学在他恢弘的社会学架构中无足轻重。事实上,韦伯的社会学著作几乎都涉及到法律问题,在《经济与社会》中,则设专章论述法律社会学。帕森斯曾说,“韦伯的实体社会学的核心既不在于他对经济和政治问题的研究,也不在于他的宗教社会学,而在于他的法律社会学”。本文即试图对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作简单的评介。  相似文献   
2.
法律人类学评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与其说法律人类学有过一段特殊的和不很长的"史前史",不如说有过一段为期短暂的现实历史.在早期,受过法律教育的作者——巴霍芬、麦克伦南、梅因及摩尔根——对人类学的发展有过重要贡献,他们和诸如梅特兰、波洛克、西博姆及维诺格拉多夫等历史法学家都对法律的历史和范围的研究特别感兴趣.比较法学家如A.H.波斯特和约瑟夫·柯勒搜集和汇编了被当作各个社会的范围广泛的法律规则.涂尔干则将法律放在分析原始和现代社会组织的核心位置.  相似文献   
3.
论法律秩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法律秩序,是“由法律确立和保护的人与人相互之间有条不紊的状态。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这个定义在我们国家具有代表性。这个定义存在这样两个问题:其一,“由法律确立和保护的人与人相互之间有条不紊的状态”究竟指实际上由于法律确立和保护而形成的状态,抑或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状态。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后者的含义比前者广,因为后者不仅包括法律实际起作用造成的状态,还包括符合法律规定但并非法律作用所造成的状态。其二,该定义没有说明“状  相似文献   
4.
一、社会、法律及控制人类历史是为控制而斗争的历史:对来自人类环境的危险与威胁的控制,某些特定社会群体对其他社会群体的控制,以及某些个体在其社会群体内对另一些个体的控制.控制是权力的工具性本质,它同时象征着:(1)普罗米修斯主义;(2)(从《圣经》和《可兰经》中得到的)先知的启示:世界必须服从人类意志;和(3)马克思主义末世学的许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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