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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瑞燕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9(4):95-99
腐败总是权力的腐败 ,反腐倡廉法治化从根本上讲就是对权力的制约机制法治化。本文认为 ,在我国应加强廉政立法 ,实现以法治权 ,确立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化 ,以权利制约权力 ,进行体制改革 ,以体制控制权力 ,严肃廉政执法司法 ,从法律责任上约束权力 相似文献
2.
冉瑞燕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8,(4)
明成祖朱棣(1403—1424年在位)是我国历史上一位极有作为之君,对南方各族实行了有效治理。兹分析如下: 1 明成祖经过四年靖难之役即位后,在全国范围内首要任务即稳定政局。而南方当时是遵元旧制实行土司制,各地土司有很大独立性,故不例外,为此: 第一,申严号令,榜谕全国,称“吾为天下君,则天下之民皆吾赤子……令各安心乐 相似文献
3.
冉瑞燕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96-102
民谚作为清江流域公民行为习惯法的一种特殊载体,主要内容包括自身行为规范、家庭家族行为规范、社会交往行为规范和经济交往规范。行为习惯法的核心价值是"情"、"理"、"和"。情与理是和的基础,是人行为的维度;情与理冲突时舍情取理;和是情与理的归属,是人行为的目的。正是情、理、和的特质实现了习惯法与社会生活的沟通,使习惯法成为当地公民的行为模式。民谚为今天立法和普法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也是研究国家法与民德关系的新窗口。 相似文献
4.
公民环境权及其行政法治保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冉瑞燕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1(5):21-23
公民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新的基本人权,是环境权中最基础最核心的权利,是环境行政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由于我国行政法治的不完善,公民环境权没有得到应有保障,因此,应建立健全行政法治保障体系,从法律上明确公民环境权,拓宽公民对环境行政的参与渠道,实现我国环境行政法治化。 相似文献
5.
少数民族习惯法生于民间,源于禁忌和习惯,它代表和满足了一定地域、族群内人们的需要。作为历史文化遗留,习惯法有巨大的惯性力量,是实际存在于中国现代社会的有效秩序和规范之一,因此,应充分发掘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源泉、认同、规范功能,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社会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6.
冉瑞燕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8(1):104-107
我国现有反恐怖立法在预防上缺乏统筹规划与宏观架构,在处王上主体不明、职责权限界定不清.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反恐法典,对恐怖组织、恐怖行为等基础概念的特定内涵进行界定,明确反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是法定、综合预防、社会参与、效益、受害人权利保护优先.时正在发生的恐怖行为由法定行动主体实行一长制处王.为有效制止恐怖行为对恐怖分子可作最低让步谈判.对恐怖行为造成的无辜公民损失由国家恢复. 相似文献
7.
在习惯法效力日渐式微的今天,环境习惯法以其传统文化的塑化作用、群体连带关系的粘合作用、集体制裁保障方式和宗教因素的强化效力,确保环境习惯法在特定的区域内发挥有效的环保功效.而环境习惯法中的“天人合一”、“万物有灵”、“敬畏自然”的生态观则从观念上与“法理”上论证了环境习惯法存在的正当理由,强化了其环保效力.国家法应该从环境习惯法中反思自己的得失. 相似文献
8.
9.
论少数民族习惯法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冉瑞燕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6(4):80-84
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文化仍然普遍存在,在部分地区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并对政府行政行为产生影响,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从功能上分担了很大一部分行政行为,二是从内容上影响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三是从观念上影响行政行为的形成,从而构成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政府行政行为的交融、不和谐与冲突。要调适这种冲突,必须吸纳习惯法的合理因子,确立习惯法的法律地位;关注少数民族民生,提供简捷可靠的法律服务,培植现代法律文化;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和监督,坚决查处公务员的特权乱法和行政不作为;在政府行政行为中应尽量扩大少数民族人士的参与,吸取民智,实现政府行为与民间认同的和谐,引导习惯法思维向良性发展,减少习惯法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抵触和负效应。 相似文献
10.
冉瑞燕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6(1):140-144
国家法与习惯法在内容和价值取向上存在明显差异,契合二者关系是国家法必须下到民间成为人们新的习惯,习惯法的合理因子必须有法的效力。充分发挥政府行为优势,在政府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中坚持法治行政、人本行政,可实现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契合,改变民族地区一些地方存在的国家法靠不上、习惯法不让靠的“礼崩乐坏”现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