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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提到要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事关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在这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原有的村规民约与现行国家法的关系值得探讨。村规民约是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村民自治和自我管理的有效手段,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对维持乡土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村规民约存在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不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妥善解决其中的问题,寻求二者的良性互动,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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