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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既不是稀有资源,也不是洪水猛兽,虽不能放任自流,也不宜事事严控。国家鼓励、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应讲究技巧,政策不宜太过严苛,抑制其发展;监控内容不宜太细致,压抑私募股权基金的自由发展意志;监控手段不宜太过繁杂,给私募投资者造成投资不便,也给自身的监管带来麻烦。监管应以推动PE整体发展为核心原则,以维护市场秩序为目标,以宏观总体调控为总体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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