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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下承运人识别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兴莉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1):143-150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以定期租船运输货物时,无论是船东,还是承租人都可能成为承运人。如何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主体是海事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理论和实际问题。该文系统分析了定期租船合同下承运人识别问题产生的渊源、承运人识别的依据及其方法,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解决定期租船合同下承运人识别问题的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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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介绍了媒体播放与演示教学法教学的基本过程,以及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最后分析了该教学法的优势与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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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4)
围绕<2008年鹿特丹规则>第14章所确立的管辖权规则予以论述,包括货物索赔人选择诉讼地的权利、法院选择协议、实施非实体管辖权法院实体管辖权的行使、合并诉讼与移送诉讼、判决的承认及执行以及第14章的适用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对第14章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提出初步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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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海商法》第273条仅对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做了专门规定,但是缺乏对一般海事侵权的规定,在有关海事侵权的立法规定上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作者在分析几种常见的海上侵权及法律适用原则和比较主要航运国家有关海事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及相关的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海商法》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海商法》有关海事侵权及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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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莉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3(4):110-115
在海事诉讼中,扣船法院因扣船取得审理实体案件的管辖权已成为确定海事管辖权一项公认的原则.但是,因扣船取得的管辖权常常会与其它的管辖权发生冲突,不便审理法院是普通法管辖权制度中的一个专门的术语,并己成为海事诉讼中解决管辖权冲突、避免择地诉讼的一项有效的原则.文章对这一原则进行分析,并针对我国扣船管辖权制度现存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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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而在实践中人们通常更多地关注托运人的责任,较少地关注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是目前我国海事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探讨了海上运输危险货物的一般责任原则,并具体分析了承运人承运危险货物的特殊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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