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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虽然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部门,但是,民法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不是自有人类社会历史以来就有的,它是一个历史范畴,有其产生、发展和消灭的规律。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指出:“民法不过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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