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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勇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0(2):61-66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因"共同生产经营"概念模糊与不确定,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莫衷一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异判现象.通过法律解释和类型化分析,经营型夫妻共债应以共同参与为认定标准,共同参与包含夫妻共同投资、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两种情形.存在经营实体时,夫妻需对经营实体发展有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经营实体时,共同参与的认定以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为主.此外,《 民法典》 第1064条第2款与第56条第1款并不存在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冲突,两条款互为补充,符合潘德克顿体系下《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统辖遵从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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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社会中智慧养老的数据利用存在老年人数据权属界定模糊、数据主体地位失衡和数据安全保护不足等问题。老年人数据信托机制具有专业性强、管理经验丰富、遵守信义义务和信托设计灵活等优势,能够加强数据主体对数据集合的控制力,改善数据主体的弱势地位,平衡老年人数据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老年人数据信托的建构应以数据权属界定为前提,明确数据集合为信托标的,区分隐私数据和衍生数据,建立数据信托机构的监督机制,明晰其信托责任,并引入老年人数据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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