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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简”是里耶秦简中典型的文书形态,即一枚内容已经写完而不需编缀成册的木牍。依据文书格式的复杂程度,单独简牍所载文书又可分为单一公文和组合公文两类,单一公文在呈送、转发和追文等场合下可形成组合公文。里耶秦简中还大量存在由多枚简牍组合而成的文书,依据文书所用简牍形制又可分为单行简册文书、两行简册文书和组合简牍文书。其中,将单独简牍文书中组合公文的不同构件分书于单枚木牍上时,所形成的文书形态就是组合简牍文书。根据里耶秦简中多简牍文书的存档方式以及汉初告地策文书的组合方式,秦代基层组合简牍文书可能使用编联或捆扎的方式形成完整文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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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自稳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4,(1):61-71
秦及汉初对于罪人犯罪逃亡,案发后即启动治狱程序,罪人尚未归案也可通过“论”定罪量刑,所论为“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重罪则需“命”。“命”是“论”之后削除民籍、载于命籍乃至公开通缉等多种措施的总和。张家山M336《亡律》简251—252规定了逃亡罪人在“命”后被捕得和自出的论罪方式,其论罪逻辑符合“数罪从重”原则。该论罪方式和逻辑与调整释文后的岳麓秦简《亡律》简051/2081、052/2039律文一致,但立法语言和律条结构在秦汉间发生较大变化。汉文帝刑制改革后,“命”适用罪名对应调整为“耐鬼薪白粲以上”,在西汉中期以后则逐渐突破重罪限定。从走马楼西汉简来看,确定“命罪”的原则演变为“加罪一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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