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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辰远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6-39
欠薪是当下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将"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把欠薪问题推向了"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冒然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不仅在理论上存在不妥之处,而且存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刑法不应"越位"成为社会管理缺失的补救措施,解决"恶意欠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刑法之外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2.
当前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依赖检察建议、认罪认罚从宽等程序的补充,难免有意犹未尽、浅尝辄止的不彻底感。从刑法理论重新审视企业犯罪,企业自身责任论体现出与企业合规更强的契合性,应当肯定合规计划既能作为减刑依据,也能作为出罪事由,为企业合规出罪提供更加丰富的实体法支撑,最大限度地释放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效能。 相似文献
3.
刘辰远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31-36
前科作为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普遍作为加重情节适用。但是,由于理论上对前科的概念没有准确的定义,实践中对前科的范围也把握的不明确,前科作为加重量刑情节的适用还存在不妥之处。应当在量刑中贯彻责任主义,预防刑的调节作用应在责任刑之下发挥,前科加重的“射程”应当限定在责任主义范围之内,并且未成年人的前科不应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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