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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的共同犯罪及首从犯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仔细总结唐律的首从犯认定原则后,认为唐律的首从犯认定基本遵循以下标准:一是身份关系标准,二是罪名性质标准,三是两种标准综合认定,并认为唐律首从犯认定规定的最大特点是标准清晰,覆盖面广泛,且操作性极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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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高勇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5)
中国古代不动产交易中的先买权存在历史悠久,但被清代官方法律所明确否定.然而.因家法律的否定对改变民间交易中的先买权习惯收效甚微.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民间惯习、中国独特的血缘、地缘社会结构及不动产买卖所依存的"村级市场"等因素外.清朝政府的经济政策也是造成国家法律调整失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先买权而言,影响最大的就是国家的税粮征收方式.由此也可以看出.交易习惯的变迁除了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直接相关外.国家法律对其干预的实效还和其他相关政策的协调性紧密相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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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辜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它在中国延续几近千年,在中华法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认为,至唐代保辜制度正式入律,并且已经具备了很强的可操作性,并在实践中引入了比较完善的保人担保制度,从而使唐代的保辜制度从立法到司法都取得了较高的成效。而保辜制度的实施对人际关系修复的效果对我们今天的立法思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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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高勇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8(5):91-93
本文通过对唐太宗与虞世南、魏征的微妙关系的比较 ,认为虞世南与太宗的关系不仅是君臣关系 ,而且有着良好的私交 ,而太宗和魏征的关系则是一种充满着政治张力的君臣关系。造成这两种关系出现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太宗对南方文化的崇尚超过北方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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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买卖契约不但继承和巩固了宋元以来契约格式固定化的成果,而且还表现出了契约内容形式化的迹象,这在契约主体的签署、契约标的"物"的界定、"权"源正当性的声明及担保等方面都有程度不同的反映.可以说这是中国古代契约发展至"烂熟"阶段的反映.进一步讲,在清代社会,买卖契约的形式化不仅具有其社会功能上的可能性,甚至由于"田骨"买卖契约所具有的特点,这种形式化还具有了某种程度上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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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鸿烈是中国近代杰出的法史学者,他的《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最后完成了他对中华法系研究的整体架构,并由此树立了中华法系在世界法系中的重要地位。该著洋溢着浓浓的民族情结,但学术风格严谨,学术视野开阔,学术眼光敏锐,研究方法独到,资料丰富,论证缜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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