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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刊》曾吁请来稿“字迹虽不要求工整,但力求清晰可辨”。可见,字迹不工潦草难辨的稿件给编者、校者、拣字工人带来烦难之大,才迫使他们不得不郑重发出最起码“可辨”的呼吁。字迹可辨与否,绝非细事,而是事关重大。历史上有因字迹莫辨而获罪的:“王君廓为幽州都督,李玄道为长史。君廓入朝,玄道附书与其从甥房玄令。君廓私藏之,不识草字,疑其谋己,惧而叛奔,玄道坐流雋州,”(《旧唐书王君廓传》) 写字总以人能辨识为好,象朱彝所说的“张益作狂草,累百过,至不可辨识乃止。”虽则这是书法艺术,但人皆不识艺术的功能也随之丧失了。目今,字非写到人皆不识才罢笔的人,谅已绝无;但,文思潮涌,奋笔疾书而不能自已,致使连本人也鲁鱼不辨的情形却大有人在。此等情事,古已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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