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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界围绕如何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角度展开了诸多探讨,目前大致形成了以下三类观点:同一论、分层论与放弃论。这些观点值得反思:首先,证明标准的研究与设计问题不应被回避;其次,定罪标准应统一;最后,量刑标准应分层。依据无罪推定、有利于被告人等基本刑事法原理,对于死刑案件的定罪与量刑证明标准有必要进行分类建构。关于定罪证明标准,可分为定罪积极规范的证明标准与定罪消极规范的证明标准,前者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者可构建"合理可信"的标准。关于量刑标准,也应当从积极规范与消极规范两个方面分别建构:量刑的积极规范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量刑的消极规范证明标准应适度降低,适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可。  相似文献   
2.
文章回顾了经典的K-means算法,分析了其存在的两个突出缺点:无法自行确定聚类数k和对初始聚类中心点十分敏感.受光电效应实验中电子束在反向电场中的串行规律启发,提出了基于捕获流动中心试点的自适应确定聚类数目的K-means算法,该算法模拟电子束在异性电子云中的串行,令数据点簇捕获流动的聚类中心试点,来消除多余的初始聚类中心,从而达到解决K-means算法的存在的缺陷问题.实验表明,该算法具有很强的自行确定聚类数的能力,也大大降低了对初始聚类中心选择的敏感度.  相似文献   
3.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赋予专门性问题报告以证据资格,但其在刑事证明中仍面临证据种类归属混乱、审查判断实体标准与程序保障机制不足致使相关活动流于形式、配套机制缺位等问题。对此,应明确专门性问题报告的独立证据种类地位,重塑专门性问题报告审查判断的实体规则:破除唯资质论,从多维度考察专门性问题报告出具人的实际能力;建立统一尺度,明确对报告呈现形式关键要素的审查判断;避免形式化走过场,开展对报告大前提、逻辑推理过程以及结论性意见的实质性审查判断;立足整体视角,注重对专门性问题报告与其他证据印证关系的审查。细化完善报告出具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等审查判断的程序机制。此外,明确生成专门性问题报告的启动模式,并辅以双盲检验机制、报告出具人追责机制对证据质量进行闭环把控,多措并举综合推进专门性问题报告审查判断的实质化。  相似文献   
4.
量刑的规范化构建是确保量刑公正的法律保障。量刑活动的逻辑层次关系和对具体要素本质属性的共识是确保量刑规范化构建的理论前提。确立量刑证明的事实观、量刑刑罚幅度的价值观和量刑裁量的方法论,有助于深入探索量刑规范化的逻辑层次关系和理论体系构建。以量刑证明事实观引导量刑证据、量刑证明的规范化体系构建,排除量刑请求与量刑证明的直接关联;以价值观为指导,确立刑罚的基本单元和刑罚幅度;以量化裁判的理念确立量刑的计量方法。最后,运用系统论思想协调量刑证明、量刑刑罚和量刑裁量三者的有机统一,实现量刑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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