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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法官在面对公众对某些案件判决的道德质疑时,很难解释和论证自身判决的正当性基础.虽然一些直觉化的道德判断在处理多数日常事务中确实行之有效,但如果脱离现实具体情况,这些道德判断被当做无前提或普适的原则弥漫在伦理、政治和司法中时,就会导致人们仅依赖于有限的经验,弱化对现实中复杂事件进行评估的能力,仅以价值观的方式来简化判断.所以,有时人们之所以犯"道德错误",可能并不仅仅因为自私、愚蠢或唯利是图,而是由于这种道德导向模式引发的误区.  相似文献   
2.
吴习彧 《浙江社会科学》2012,(4):48-54,156,157
在法律领域中,总是会牵涉到生命、健康之类的价值问题。人们在面对此类问题时极易出现情绪化反应,并会迅速联结成社会效应。司法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特别注意到估值模式的区别,谨慎地处理通约性问题。如果缺少相应的裁判模块支持,法官就难以调用不同的情境模式来增加其判断的精度,如此便可能会导致一个过于谨慎、怕犯错的裁判路线,又或者与"民意"的期望渐行渐远。  相似文献   
3.
羞辱刑(shaming penalties)作为一种对被判罪犯施加的附加效用方式,其目的不同于剥夺自由的监禁,而是迫使人们遭受情感上的痛苦。随着监狱模式在19世纪的出现,此类刑罚已逐渐远离了公众的视野。①但随着监禁开始变得昂贵,以及人们对渐趋频繁的惩罚渐感麻木时,为了使震慑效力不减,就不得不让惩罚公开化,以使其上升为一种制造痛苦和羞耻的完美技术。与监禁相比,这种方式成本低,且威慑效力可能更大。  相似文献   
4.
惩罚见危不救行为是一项基于“道德愿景”的立法建议。从惩罚的逻辑考察,惩罚一般是以“受害人一伤害人”关系为基础的,不能直接延展至“受害人一旁观者”关系。惩罚措施若要成为法律规则,需满足社会文化特质及民众心理意识,但民众心理意识中对“作为和不作为”的认知差别.以及社会心理学上的责任逃避和旁观者效应,都是立法惩治见危不救行为的掣肘。从“成本一收益”角度分析,可以预测这种立法是缺乏效益的,并可能导致政府和社会的对立和博弈。作为一种条件尚不成熟的法律制度创新,惩治见危不救行为的立法目前是缺乏可行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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