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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基本特征是:主观上,故意是原则,过失为例外;行为主体主要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但在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债务人亦可成为共同主体;行为客体是他人的合法债权:该制度在功能和作用上只能是一种补充性的法律制度。其表现形态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两种。直接侵害债权分为:因第:三人的行为直接侵害债权,致使债权丧失或实现困难的情形;第三人处分或行使债权,直接导致债权消灭的情形。间接侵害债权分为:实体侵害、引诱侵害和通谋侵害三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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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用平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23-2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需求的日趋迫切,为尽早结束我国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立法的空白现状,本文仅就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性、立法根据以及立法基本框架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通过探讨,在不久的将来能够构建一套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以满足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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