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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整合为视角,由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内在冲突、我国“二元整合”传统的历史惯性以及国家法内部的城乡二元结构等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制资源的整合实行的是“二元整合”模式。这带来诸多方面的问题。对此,可借鉴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的经验,从实体互动、程序互补和文化互联三个方面对我国国家法和民间法进行“一元整合”。  相似文献   
2.
周庆刚 《理论界》2007,(4):26-27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深远。在新的历史时期,积极适应三大转变,即由传统发展向科学发展转变、经济社会发展由“又快又好”向“又好又快”转变、由片面追求GDP的“物文主义”向追求社会和谐的“人文主义”转变,决定了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创新和谐社会建设模式,包括以承前启新、因地制宜、科学发展为内容的目标模式,以以人为本、软硬兼进、共创共享为内容的建构模式和以政府主导、社会推动、全民参与为内容的运作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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