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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实维度考察,学区划分作为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具有独立的公法行为特性.从制度维度分析,学区划分因内容上的结果性、效果上的外部性、对象上的特定性而具有可诉行政行为的法律特性.从价值维度衡量,学区划分不应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听取行政相对人与利害相关方的意见并充分说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与正当性理由,是学区划分中必须要遵循的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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