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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学者往往基于霍布斯的人性论和自然状态论,认为霍布斯主张的主权国家间的关系符合他的自然状态模型,其中没有道德和法律,有的只是国家间权力和利益的无休止争斗与战争,并在此基础上认为霍布斯是一个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者。然而,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读和误解。霍布斯既不是心理自利主义者,也不是权力政治的鼓吹者,他的自然状态不是一个道德真空状态,并且更为重要的是,他的自然状态理论根本无法直接套用于国际关系领域。事实上,霍布斯主张国际社会既不是道德虚无主义的社会,也不是一个权力场,由于受国内政治结构及契约国家观的影响,主权国家在对外关系中应该保持对权力的克制。除此之外,霍布斯初步发展了他的国际法思想。他是一个和平主义者。  相似文献   
2.
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或者能动司法在问题意识、主体、司法权性质以及最高法院的功能定位上都较英美式的典型的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殊为不同,其研究背景的设置比较复杂,其研究的意义也相当宏远。在英美特别是美国形成了至为明显的学术传统,造就了美国特色鲜明的司法哲学。反观国内,这方面的研究才刚刚起步。  相似文献   
3.
哲学与政治的关系自古希腊始就是哲学研究的基本背景。本文以职业主义的视角讨论哲学家的政治责任问题。哲学家不应因其所谓的“牛虻”功能而免于或者承担更轻的政治责任,相反,哲学家因其享有的特权地位而负有角色责任,这种角色责任要求哲学家不得辜负公众合理的信任期待。探索智慧的特殊任务不能减轻哲学家的政治责任,相反,其具备的职业能力和经验,使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对其作品所可能造成的政治伤害承担高于常人的政治责任,而政治责任一般并不会阻碍哲学家对智慧的探索,哲学家应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和方式对待其研究和发表。作为群体的哲学家们负有阻止其成员滥用哲学的共同责任,哲学职业群体的领导者和那些顶尖哲学家们更是如此。  相似文献   
4.
"孝"价值在儒家文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儒家之"孝"复杂精微、气象万千,大体包含辩证、层级、程序、主体和客体等物质结构,同时循着亚里士多德"好公民"与"好人"理论的思想线索,还可以勘定"孝"的内在精神结构。通过批判性地省察"孝子",也就是儒家意义上的好儿子的文化政治身位可以发现,从总体上说,好儿子往往不会是一个好父亲,但却会成为一个好公民并进而成为一个好人。在现代性语境下,无论坚持"祛魅"还是"复魅"立场,对"孝"的整全结构的把握都是其基础和必要的工作。  相似文献   
5.
霍布斯的契约思想阐幽抉微,勾连自然与政治、自由与权威,占据着社会契约论传统的制高点。在性质上,可以将其契约区分为不真正契约和真正契约两种,前者虽不具备真正的契约效力,但其承担着实体和程序两大功能;在进程上,可以将其概括为自然状态中的和平实验、主权建国契约的达成以及作为自然人的主权者的选举三个阶段。通过相互信约的授权不会在公民与主权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授权只是一个修辞性概念,国家政治意志的统一是霍布斯政治哲学一贯的问题意识,而并非仅仅建立在《利维坦》中首次出现的授权-代表理论的基础之上,主权者作为公民代表是选举程序的结果。对霍布斯的契约理论进行法理分析,有助于厘清其政治哲学的核心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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