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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目前反思和重构司法调解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先厘清司法调解的性质,并对其予以重新定位,才能探索建立一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能充分发挥调解功能的新型司法调解制度。司法调解不是法院的审判行为,也不是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纯合意行为,更不是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结合,而是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合意行为,是"判断型调解",法官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沟通的平台,在调解中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判断与评价,促进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相似文献   
2.
一国的法律体系虽由一个个的法律所构成,但他们不是杂乱无章的组合,而是呈现为系统化的有机整体。是什么把不同的法律组合成一个系统化的有机整体呢?文章梳理了近现代不同法学流派在法律体系化过程中的种种努力,由最初法律体系是抽象概念为基石,到法律是由规则构成的体系,再到法律是包含了规则、原则和政策等,人们对法律体系构成的认识是越来越深入,也越来越能显现其意义脉络。  相似文献   
3.
唐素林 《江汉论坛》2002,1(8):88-91
无论是把检察权归属行政权或是归于司法权,都有其弊端:若把它归属于行政权易导致行政恣意;若把它归于司法权则产生司法不公。因此我们应该跳出“三权分立”的思维定势,在三权之外去寻求检察权的合理位置。检察权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是专司国家追诉权的社会公共权力,这是社会发展的选择。检察权主要是国家追诉权,是一项独立的社会公共权力。其作用在于以社会或国家的名义对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危害社会的行为实施调查,向法院提出控告,请求法院正确适用法律,追究犯罪和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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