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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保护促进流通”的策略仍然是当前数据治理的首要逻辑,在此策略基础上,形成了以数据权益保护为基础的数据治理范式。然而,以数据权益保护为核心的治理范式影响了数据库赋权、竞争法保护的司法实践,阻碍了数据流通利用,进而影响数据要素价值的实现,需重新进行数据治理范式选择。通过考察我国顶层设计与社会实践、欧盟的数据治理立法进程、美国数据治理制度的发展趋势发现,数据的价值实现有赖于数据流通。但是,目前尚未形成相应治理范式对数据流通予以支撑。证成数据流通治理范式,并以此为基础指导建构我国数据基础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国数据治理范式应以数据分类分级为工具,以有利于数据流通为前提,以数据权益保护为保障,结合不同应用场景赋予数据主体相应的数据权益,才能呼应数据“三权分置”的顶层设计。  相似文献   
2.
数据权益实现进路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议题。现有理论与实践以数据保护作为数据权益实现之路径,与数据特质、权益涵盖范围广泛、确权原则过于灵活等特点之间存在张力。通过著作权保护、物权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禁止等方式无法有效配置数据资源,这些充其量是数据价值实现的前提与保障。实证研究发现,实现数据权益的目的在于促进数据运用,司法审判逻辑就是数据运用下的数据权益配置,以促进数据运用作为数据权益实现进路,有效弥补现有以保护为中心制度之不足。现有数据权益实现的重心应当从数据保护转换到数据运用,基于数据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构建数据许可权,如此也能契合“数据二十条”国家顶层设计的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有助于数据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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