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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迪绥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5):162-164
厦门市地税局实施纳税人“无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是:税务机关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时,不应认定或推定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坚持“疑错”从无;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利益诉求,对纳税人不得附加非法定义务,不得假定纳税人有过错而限制纳税人权利;在与立法意图、法律精神和税法原则不相悖的前提下,处理定性争议应当兼顾情理,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做出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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