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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差地租”问题是从现实生活中提出来的解放三十年来,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而复杂的过程。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党领导农民在农村进行了土地改革。在土改的基础上,又根据自愿互利原则,通过典型示范,采取逐步前进、相互衔接的三种形式,从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发展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合作化的实现,标志着我国农村在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合作社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组织集体生产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制度。对合作社之间由于自然条件、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水平不同,客观上存在着的经济收入差别,采取承认和照顾的政策,因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第二年(一九五七年),我国粮食产量达到三千七百亿斤,比一九四九年的二千一百六十二亿斤增加了百分之七十一;全国棉花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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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人民公社各方面的相互关系中,认真贯彻承认差别的原则,对于巩固和发展人民公社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差别问题,实质上是级差土地收入问题,它涉及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地租理论。级差土地收入不仅是一个分配范畴,首先是一个生产范畴,因为正是生产决定分配,只有当这种收入已经创造形成,然后才有这种收入的分配。关于级差土地收入的形成及其分配问题,我国学术界颇多争论,本文仅就其形成问题,从如下几方面作初步探讨:(一)人民公社客观存在的经济差别;(二)级差土地收入形成的条件、原因与范畴;(三)级差土地收入Ⅰ与Ⅱ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与发展规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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