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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国内出版的逻辑教科书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专施用教材《逻辑》一书中,都把“一个正确三段论,有且只有三个不同的项”作为三段论的第一条规则,这个问题是否成其为规则?笔者认为: 首先,“一个正确的三段论,有且只有三个不同的项”作为逻辑规则,是不合适的,是违反逻辑的。逻辑规则就是逻辑形式结构的规则,它是逻辑形式结构形成后对其进行检验,看其是否形式有效的标准。而这条规则作为三段论的定义的一部分,它是形成三段论的要求,而不是形成后的三段论的规则。很显然,作为定义对形成三段的要求和作为规则检验三段论形式是否有效的标准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是不可混淆的。  相似文献   
2.
诡辩一词,源于希腊语soPhiste,意为技巧智慧,它最初的含义是掌握技巧,具有智慧的人,即“智者”。对“诡辩”一词的贬义理解,大约始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诡辩一词,中国最早出现在公元前二世纪时的汉朝人刘安所辑的《淮南子·齐俗篇》中:“诋文者处烦扰以为智,多为辩,久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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