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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隋唐五代时期,史书中多见“所由”一词,周一良先生在他的大著《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有专条考证,本文只就隋唐“所由”的旨义作点小小补充,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 《隋书》卷二《高祖纪》开皇九年诏: 京邑庠序,爰及州县,生徒受业,升进于朝,未有灼然明经高第。此则教训不笃,考课未精,明勒所由,隆兹儒训。 又卷二五《刑法志》云: 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此事又见《资治通鉴》卷一七七隋文帝开皇十年。胡注云:“所由,言所主也”。胡氏对“所由”的解释,我们还可举出下列几条:《通鉴》卷二二○肃宗至德二载:其府县所由,祇承人等受贼驱使追捕者,皆收系之。胡注:所由人,有所监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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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芊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1993,(3)
问题的提出蜀中射洪陈子昂,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文学家,方回《瀛奎律髓》说:“陈拾遗子昂,唐之诗祖也。”这话只说了一半,他不仅是位诗人,而且是唐代古文运动的最早倡导者之一。一生写了许多诗文①,并具有自己的政治主张,曾向当时的最高统治者武则天上书陈治国安邦之策。其友人卢藏用称他能言“王霸大略”,“才可兼济。”②故后世史学家和文学史家都很重视对他的研究,早已成果累累。但关于他的生卒年,后人却不甚明白,遂成研究者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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