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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企业缺乏天然的利益主体而无法配置责任和利益 ,导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效益低下。国有股权从上市公司中退出 ,是实现外资或民营在国有资产为主体的上市公司中配置责任和利益的有效手段。退出的途径是国有控股公司向其他主体转让股权。就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有状态 ,应对现行收购法律制度进行修改 :变“强制全面要约收购”为“选择性强制全面要约”;制定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结构特点的公司收购制度 ;对要约的豁免条件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2.
论保荐责任     
孔玉飞 《理论界》2007,(10):70-73
证券发行保荐制度意在建立市场化的证券发行责任约束机制,提高供给证券的质量,而不是另寻一责任主体来担保发行人因违法行为对投资者承担的债。目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是同样的责任主体的观念是不可取的。要充分认识到证券发行主体有足够的冲动欺骗保荐人以实现融资的目的,保荐人只是以自己的专业判断和市场公信力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证券,其只能在一定的合理程序下收集资料并做出自己的判断。另外,现有的制度只是强调了对于保荐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实所生之债的法律责任,这只是保荐责任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方面即保证发行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上,其责任却没有规定。因此,为完善保荐责任,必须规范保荐人的责任形式,此外,根据保荐制度建立后保荐人和承销商业务不同,需明确二者的业务范围以公平确定二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表意人发生错误的法律行为时,法律行为是否依其表达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则有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衷主义不同的见解.不同见解反映了私法自治和交易安全如何调和的政策问题.因此,不同国家民法中,有效的错误形态各不相同.总体来说,在现代社会,交易安全得到了更多的关注,表示主义为大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用.但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近现代,意思主义又为部分学者所提倡.本文则研究了英国合同法中错误,并与大陆法中的错误进行了比较.总体来说,英国合同法对有效的错误的规定更为严格,其不承认单方错误,错误形态主要是以判例形式确定的个别形态,没有动机错误和效果意思的区别,也不承认视为表示错误的传达错误.我国民法所承认的错误包括了所有类型的错误,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而英国合同法在对错误做了严格限定的情况下,合同法仍有效的适应了现实社会中对交易各方的公平的保护.据此,本文认为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应对有效的错误范围做严格限定.  相似文献   
4.
私募基金作为制度创新,其制度优势与其内部治理结构密切相关.有限合伙具有非常适合私募基金运营和发展的治理机制.有限合伙能的把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和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相结合,把私募基金经理的人力资本和投资者的货币资本相结合,同时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使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很好的统一,从而充分发挥私募基金制度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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