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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留置措施运行以来,学界对留置的性质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但尚未形成共识,致使留置要件不清,无法指导实践。对此,应当跳出既往研究的窠臼,从宪法层面将留置定位为一种基本权利干预措施。基于这种宪法定位,应当以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作为权力运行的边界,以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作为规范充实的路径,对现行留置规范进行整合。一方面可以将留置区分为普通留置与重罪留置,另一方面可以将留置要件区分为作为基础要件的证据要件、作为否定要件的罪责要件以及作为核心要件的社会危险性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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