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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确罪侵犯的客体,诉讼的举证责任,数额巨大的标准及量刑罚的幅度,建立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等问题作学理性的讨论,意图阐明该罪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还包括法定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规定,推动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的立法,促进建立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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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法理上,参与限制、废除死刑的讨论。认为死刑是一种非理性的刑罚,有很多弊端,如非人道性,不可更改性。我国在本世纪将迈入小康社会,进入中等发达国家行列,并赶超最发达国家。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导致法律这一上层建筑的变革,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类社会的进步,死刑制度终将被放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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