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7篇
  免费   0篇
丛书文集   4篇
综合类   13篇
  2011年   1篇
  2010年   3篇
  2009年   5篇
  2003年   5篇
  2002年   1篇
  2001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1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997年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确立赋予正当防卫制度以崭新的内容。但是,诸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特殊防卫权不存在必要限度,有的学者认为,特殊防卫权存在必要限度,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者对于正当防卫的条款排列不当。笔者对刑法第20条3个条款作了重新排列,既解决了诸学者的不同意见分歧,也进一步说明特殊防卫权存在的合理性,并对特殊防卫的犯罪含义作了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许霆案的案情和诉讼过程的介绍以及有罪和无罪中诸观点的评析,虽然法院最后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但是最合理的罪名应当是侵占罪。我国刑法对侵占罪侵占对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通过对侵占罪侵占对象存在立法缺陷的分析,对我国刑法270条侵占罪进行了重新设计。从而解决了刑法理论界对侵占罪侵占对象的争议以及对于今后再出现类似的许霆案能够合理定罪与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3.
孙振江 《理论界》2010,(7):81-82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法和中国刑法史上对于老年人犯罪规定了相应的从宽处罚的规定,而我国现行刑法没有立法规定。通过对增设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根据的分析,提出了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设定和刑法对老年犯罪人的刑罚予以特殊的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4.
关于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振江 《理论界》2003,(3):72-73
近几年,交通肇事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每年都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令人担忧的是一部分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逸,导致许多本来可生存下来的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身亡。这种恶劣的行为已经引起了社会各个方面的广泛关注,新闻媒体不断曝光,公众舆论一片声讨,法律界也为之震惊。为了保护被害人,也为了进一步有效地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做了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对…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的累犯制度在 1997年修改之后 ,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但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 ,单位能否成为累犯 ;累犯不得假释是否合理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 ,还是指主刑和附加刑都执行完毕。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传统的上市公司收购法主要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 ,而忽视对垄断的限制 ,特别是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没有体现反垄断的目的。由于中国加入 WTO,迫切需要对垄断进行限制。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 ,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 ,完善我国的企业并购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中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10月1日中国新刑法典开始实施,其中刑法典第17条对中国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规定.首先,笔者分析相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以解决法律条文表达不清、法学者有争论的问题.其次,笔者对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年龄提出了新看法,把中国刑法典规定的负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到13周岁.最后,笔者对新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提出了全面的修改意见.这样,不但使刑法典第17条的法条表达清楚,而且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的死刑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关于死刑制度存废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有利又有弊。显而易见 ,存在两种论点 :死刑废除论和死刑保留论。我国是世界上在刑法典中死刑罪名和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现阶段我国不能废除死刑 ,但应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应该减少死刑的罪名。本文阐述减少死刑条款和罪名的理由 ,并提出对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死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9.
为了探讨企业文化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途径问题,通过对企业文化的含义、企业文化创新的含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含义及内容等基本理论的分析,得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企业文化创新、企业核心竞争力独特性的实现要求企业文化创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成长要求企业文化创新的结论,提出了核心竞争力导向的企业文化创新途径。  相似文献   
10.
为探讨行政问责制法律化的关键问题,提出其具体范畴应是着眼于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政治责任、纪律责任和道义责任追究的法律化,对法律责任的追究只需要在现有基础上加以进一步完善即可;通过立法明晰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是行政问责制法律化的重点;行政问责制法律化较为合适的途径应是完善行政组织法、完善有关监督行政的法律制度以及完善公务员法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