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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球经济时代,超级平台与传统新闻出版企业是在同一个争夺用户新闻注意力的相关市场上进行直接竞争。超级平台实施的新闻搭便车、不合理支付新闻信息使用费用、减少媒体多样性的并购等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逾矩行为。相比欧盟的新闻出版者邻接权、澳大利亚的强制议价制等传播权力控制方案,反垄断法具有反市场霸权、促进经济民主的独特功能。应通过界定相关新闻注意力市场、对滥用传播权力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将媒体多样性纳入分类并购审查标准体系等举措,让反垄断法更好地维护新闻出版业竞争。  相似文献   
2.
当垄断企业滥用专利申请程序故意营建不确定性、追求远超保护创新所需的低价值排他权、设置比例明显失衡的外围专利防御网时,会致使其他经营者延迟或放弃进入市场,启动反垄断审查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在Boehringer案和Astra Zeneca案中,欧盟竞争监管者明确专利法下的申请行为可能构成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反垄断法早期介入产生的事前威慑能督促大企业审慎、诚信申请,尽可能减少申请机会主义行为。不过遵循谦抑理念的反垄断法内嵌严密的滥用构成要件体系,只有符合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造成竞争损害、通过垄断意图测试等限制性要件,申请者才会遭受反垄断处罚,由此确保将反垄断干预限于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3.
囿于反托拉斯法的巨大威慑力,市场主体很少采用公开的协议型或决议型卡特尔,而是尽可能地隐匿信息交流,通过精心的设计来达成"地下卡特尔",这也使协同行为的认定和规制成为竞争法上的难题。波斯纳等学者主张抛开主观方面而依赖客观的"经济学证据"来证明协同行为。经济学上的寡头依赖性理论、分析哲学上奥利弗·布莱克的逻辑分析、法学上的协同合意特殊性论证,都说明协同行为的认定及规制不能"绕开"主观因素。聚焦于主观方面,通过对信息交流的类型化分析和效率权衡,建构以"信息"为要义的规制逻辑,可能是对抗协同行为的有效路径。反垄断法对协同行为的规制应保持谦抑性,需要与价格法等部门法相互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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