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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资本制度以保护交易安全为己任,只有在其它措施保护了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公司资本制度才可以兼顾效率.目前我国信用缺失且缺乏保护债权人的有效措施,面对经济全球化竞争的机遇与挑战,在重新设计公司资本制度时,降低公司设立成本,保护交易安全将仍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任务.对新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建议如下:总体上保留注册资本管理制度,注册资本由股东全额认购,股东交纳基本出资额,同时降低最低资本额;在修改公司法时,要完善对抽逃资金行为的规制,包括采取事前预防与事后制裁措施;要建立净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公司向征信机构定期报告其净资产状况;完善验资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制度,公司债权人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时,需主观上善意并无过失.  相似文献   
2.
转轨过程中,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在股权行使、经营决策、内部监督方面的多元化独特现象,引发了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的权责不清等问题。因此,应对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造,如设立统一行使国有股权的主体、协调公司内部不同决策主体的关系、集中监督权于监事会等。一些国有独资公司对此问题的探索经验也值得总结。  相似文献   
3.
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以解决市场失灵的种种问题,就等于把政府职责强加给了公司.要求公司经营者将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作为治理目标,与公司治理制度安排控制经营者为所有者服务的核心内容背道而驰.公司社会责任应强调的是法律责任,公司不是道德规范的约束主体.公司处于社会财富分配第一层次,依法高效率的创造并分配社会财富,是公司首要的社会职责.  相似文献   
4.
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改动巨大,其中不但增设了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两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而且进行了单一税制和破产清算等制度创新。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增强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活力,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由于各种原因,新《合伙企业法》中仍然存在不少理论和实践上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合理解决,势必不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甚至会影响到我国法制建设的已有成果。因此,本刊约请一批专家选取有限合伙制度、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合伙企业法律人格、合伙企业破产和有限合伙企业责任风险的转移与控制等重大问题予以探讨,以期能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相似文献   
5.
公司占据了经济生活的中心地位,导致公司接管活动及相关行为对社会经济生活诸方面发生重要影响,其中尤以对双方公司股东利益影响最直接和最剧烈.股东是公司的产生之源,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如何公正保护公司接管活动中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健康发展至为重要.  相似文献   
6.
股权的财产权本质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初始章程的契约性质,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初始章程规定强制股权转让条款,是当事人自己在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效力应予以承认。但有限责任公司后续章程强制股权转让的条款是否有效,应考虑公司意志与股东意志的替代问题、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系问题、章程自治的界限问题而予以个案认定。有效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强制股权转让条款在实施时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和被强制转让股权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强制收购制度主要包括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和强制收购少数股份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每一个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文章通过对强制收购制度性质和主要发达国家强制收购制度的比较研究 ,针对我国强制收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完善我国该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赖于法律的规范与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内在要求而产生的一部十分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它在确立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的原则、塑造适应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合格主体以及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发挥《公司法》的法律功能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确定公司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要考虑公司章程的公示效力、交易当事人的审查义务、《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范性质等。《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使得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应根据章程规定的机关作出决议并受章程规定的数额限额约束成为法律要求,具有公开宣示的效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原则上取决于其违反的是否属于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针对对外担保所制定的章程规则。  相似文献   
10.
公司社会责任之伦理责任的公司法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伦理责任不能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得到实现,要求公司积极从事慈善捐赠等社会公益活动与公司最大化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职责背道而驰。其实,公司的伦理责任如从事公益性活动应是由股东通过社会财富的三次分配来承担的;公司的不诚信经营、制售伪劣产品等失德问题,要通过完善法律来规范。我国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中的道德伦理责任只能理解为一种倡导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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