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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数据的生产要素性质越发突出。平台数据是其中最具市场性的一种数据类型。网络平台和用户都是私主体,然而用户使用平台产生的数据涉及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具有了公共属性。“公”“私”成为确立数据权属、释放数据活力过程中的一对显著矛盾。对平台数据的保护思路有将其视为私人财产和公用品的两种,追溯互联网从诞生到发展的历史文化对于挖掘“公”“私”对立的深层原因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可从主体协同、平台数据保护模式、数据交易制度等方面对网络平台数据的治理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2.
在互联网内容的治理主体中,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非政府”互动关系的中间者,是构建互联网治理综合体系的重要主体。当前,各地政府纷纷探索社会组织作为互联网治理主体的创新举措,在关注行业协会的定位、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手段的同时,研究发现:作为中介的行业协会,承担着政府和非政府的双重属性,具备自我管理与软性管理的治理手段,并且具有多个治理主体协同合作的创新模式,但也存在着社会影响力有限、地区发展差异大、功能服务有待加强、制度建设不够健全的不足。应该在理念发展、主体合作、制度建设、治理手段等方面为行业协会更好参与网络内容治理提供破解之道,以期推动我国网络内容生态空间的健康、有序和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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