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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不同的认识予以分类,作出应有的区别,就理论思维的运用来说,乃是完全必要的。如果把不尽相同的认识混为一谈,就必然地会造成理论观点上的混淆不清。那末,应当怎样来区分不同的认识呢?目前可以看到的,不外乎两种区分法:一是结合唯物辩证法关于认识是一个过程的学说,把认识区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种,即感性阶段和理性阶段。二是根据认识性质的不同,从认识与认识之间的互相对立和不相容的意义上,把不同的认识区分为谬误性和真理性两种。最近,有的同志提出认识的三范畴说。但他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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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薪水。标注薪水后有两种可能:一是老板将知道你目前的薪水比他们愿意付的高。即使你可能自愿降薪,但是你也不会有面谈表达意愿的机会,因为他们会觉得你是在利用他们“填补空缺”:二是老板将会知道你目前的薪水远比他们愿意付出的低。你可能有了面谈的机会,但是你薪金的筹码大大削弱了。 2.误导的工作头衔。误导的工作头衔也使你看起来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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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在真理问题讨论中,有这样一个论点,即认为:马克思主义所认为的客观真理,就是在人的意识里所包含的不依赖于人类、不依赖于认识主体的内容。我不敢赞同此说。因为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所认为的客观真理,乃是指人的意识里包含有不依赖于人类、不依赖于认识主体的客观方面的内容的这种认识而言。这里,观点的分歧虽仅仅是“的”和“有”一字之差,却很有必要争辩清楚。显然,我和论者所说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具体说就是指列宁。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有如下一段话:“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有的论者就是根据这段话作出自己的理解,如说:“列宁在批判波格丹诺夫的主观真理论时,把人的表象中包含的不依赖于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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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具体的真理,它的内容与形式必须是统一的。列宁说,真理是过程,就是思想与客体一致的过程(《哲学笔记》)。如果我们把思想理解为形式,把客体理解为内容,则内容与形式的一致,是构成真理认识的必要条件;反之,如果内容与形式不相一致,也就不成其为真理了。近年来,哲学界关于真理问题的讨论中,有一种意见认为:“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按照这个论点,真理的客观性,似乎只是体现在它的内容方面,并不体现在它的形式方面;于是就发生了一个问题,内容与形式不相统一(或者说思想与客体不相一致),怎能称之为客观真理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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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在《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吗?》一文中,对真理的形式作了探讨,当初原是针对所谓“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这个论点而发的。这个论点,完整地说就是:“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是没有阶级性的;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具有一定的阶级性;但是内容是决定形式的,因此真理是客观性的,是没有阶级性的。”这个三段论式的论点,清楚地表明“客观的”和“主观的”这两个概念,是对立关系的概念,犹如说内容是客观性的,而形式则是主观性的,两者具有“唯物”和“唯心”的对立的含义。提出这一论式的论者,显然也是承认内容与形式的矛盾的,唯其如此,才需借助于“内容决定形式”来自园其说;只是这种解释等于空话,矛盾并未解决。因为如果内容决定形式,那末内容的客观性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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