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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论既基于固有价值假设来论证所有生活主体(尤其是动物)的固有价值都要得到尊重,又通过只有理性人才能承担道德义务(从而使道德权利的存在成为可能)的理性人标准确立了其理论的核心内容———生活主体(特别是动物)享有得到理性人尊重对待的道德权利,动物之间则不存在权利和义务。故此,雷根的理论运用双重标准完成了论证。然而,雷根遮蔽了其理论对理性人标准的贯彻与依赖,从而片面地得出只需具有生物学上的种种精神活动能力即可成为道德(权利)主体的结论。这就消解了康德主义道德理论所蕴含的能负担义务者才有价值的伦理意义,而导致道德主体理论在价值取向上的严重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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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拴林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3(5):49-58
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对法律行为归入法律事实中的合法行为存在着争议.依据法律规范的构成理论,将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并将法律行为归入前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将法律行为归入合法行为,也存在若干不足.如果从"民法对相关行为的态度"等角度出发,把"合法/被许可行为—违法/不被许可行为"的二分法改造为"民法许可/倡导的行为—民法既不倡导、也不禁止的行为—民法完全禁止的行为"等类型系列,则可克服前述二分法以及"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之二分法的弊端,能够合理解决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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