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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警务模式具有不同于一般警务模式的特殊性。除了只针对“重大活动”,还立足“食品安全”,而非一般的公共安全。这也决定了警务模式的主体是公安机关,适用对象是重大活动中的食品保障,重心是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而非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措施带有鲜明的强制性,而模式建构的价值在于提高警务运作效能和专业化。该警务模式兼具应急警务和情报主导警务的双重特点,以合法、安全、效率、科学为基本原则。由此,警务模式的主导机构以市级公安机关为宜,风险应对与危机处置是其核心内容,其管控领域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但公安机关在不同阶段的职责权限有所差异。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过程中,公安机关主要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识别与预案制作、风险评估与预警以及风险控制与危机处置,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其他参与主体的职责有明显区分。在警务模式的具体运行机制上,结合公安机关的权力属性,公安机关所进行的风险性识别应当以“人”的风险为主,而以食品本身风险为辅。在活动期间,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是全链条、全过程的,公安机关需要实时强化对风险点的监控与信息收集,并及时对相关信息作出研判。在风险控制与危机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技术层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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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冤假错案再次掀起了人们对刑讯逼供的关注和反思,但是检讨的重点仍然过多关注于辩护权的不够完善,沉默权的缺失,人权保障观念的冷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程序性问题,较少探究刑讯逼供罪这一实体规范在评价和指引人们行为导向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而事实上,对相关条款的含义作出合理的法律解释,限定适当的适用范围,积极发挥刑罚的有效性,实现刑事责任的及时性可能更有利于实现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遏制。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的增设凸显了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强化对法益的保护方面具有鲜明的功利性色彩,同时,也是刑法理性逐渐趋向边缘化的结果。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看,有必要对三种新增行为方式作出准确解读。对于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应根据此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作出相应的阐释;而对于扒窃行为则可以从地点特征和对象特征两个方面加以限制。就犯罪形态而言,盗窃罪依然是结果犯,既要准确解读,也应清醒地看到立法修改中所存在的问题,如罪刑设置均衡性缺损、罪状设置规范性不足以及刑事处罚边界的模糊。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药品犯罪司法惩治现状的梳理,发现既往犯罪治理的重点在销售端,对生产行为与帮助行为的查处有限;司法认定中偏重缺陷药品的形式评价,而对药品危险性的实质评价不足;量刑环节报应色彩较重,弱化了刑罚预防功能。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后,这种传统治理模式难以适应缺陷药品性质评价复杂化、缺陷药品证据认定标准复杂化、犯罪故意司法认定复杂化的挑战。为此,应当拓宽缺陷药品的证明方式,通过司法推定的反驳机制,合理限制主观明知的司法扩张,限缩妨害药品管理罪中具体危险的判断规则,加强对缺陷药品的源头治理,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效果。  相似文献   
5.
诉讼诈骗与三角诈骗或普通诈骗都存在不同的逻辑结构,不宜将诉讼诈骗认定为三角诈骗并追究行为人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而现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所作的《答复》中对诉讼诈骗行为予以定性是妥当的.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范中没有合适的罪名对诉讼诈骗进行全面的规制与防范,因此,通过修改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补充、调整相应罪名是必要的.不过,基于诉讼诈骗行为的复杂性,在其立法完善中应着重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该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和罪名的确定;二是其罪状内容的设计;三是其犯罪既遂标准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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