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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先贵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141-149
长期以来,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路径依赖惯性的影响,在农用地开发许可权制度目标的实现方式上,无论是实定法还是实践,主要践行的都是单一的"命令—服从"式的公法模式,掩蔽和淡化了地方政府、农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等多元化主体的利益诉求。实践中,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诸多主体,绕开和规避农用地开发许可权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频繁而又普遍,从而在一定意义上宣示了这一权力的运行步入了失灵的困境。为此,立足于当下的客观实际,面向市场化的价值取向来改革我国现行农用地开发许可权,以积极回应多元化主体的利益诉求,从而突破这一权力运行之困境,已成学理之共识。基于当下诸多土地改革试点方案之观察,可以得出:我国农用地开发许可权市场化改革,在具体的路径层面,存在初级形态下的"土地换保障"模式、中级形态下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模式和高级形态下的"地票"交易模式。这三种模式利弊共存,但立足于现有制度资源的约束条件、遵循三种模式内在的变迁规律、对不同模式社会效果之比较以及综合考量其成本和效益等因素,"地票"交易模式应是实现我国农用地开发许可权市场化改革目标的最优化路径,或者说是"最不坏"的选择。现行法应借由相应的法技术对其做出积极的回应,以实现其在实定法上的"落地生根"目标。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4条确立的农用地转用审批行为,是从程序层面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制度保障。变更农用地用途管制须遵守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这由此确立了农用地用途变更许可制度。在法权逻辑层面,应将农用地用途变更许可行为归结为农用地开发许可法律制度的范畴。以农用地开发许可权的法律属性来定性农用地转用审批行为,可避免农用地转用审批这一事实行为游离于法律思维之外,而处于文本层面的灰色地带。 相似文献
3.
张先贵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7):75-81
改革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是实现土地产权清晰化和土地要素市场化的基本保障。综观现有理论和实践,在公私合作理念导引下来助推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之修改和完善,共识大于争议。法理上,以公私合作理念来指导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之改革,其实质为: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应践行公私合作理念。这一理念的有效实现依赖于三大基本诉求:一是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应践行公私主体合作治理;二是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应践行公私法方式合作治理;三是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应践行公私协商程序合作治理。现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须对其作出积极回应,以助推这三大诉求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4.
张先贵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112-118
正确地厘清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关系是对土地征收法律性质进行准确定位的逻辑前提。遵循解释论的研究范式,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关系是由土地征收决定法律关系、土地征收许可法律关系以及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关系所组成的复合系统。土地征收决定法律关系和土地征收许可法律关系属于公法性法律关系范畴;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属于私法性法律关系范畴。对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性质的科学界定,应从制度的内部视角切入,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来作不同的界定。笼统地将土地征收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单一的公法行为或者单一的私法行为都是错误的。土地征收法律性质的区分具有制度改进和理论提升两大法效应。 相似文献
5.
张先贵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3)
同马瑞芳的小说《蓝眼睛·黑眼睛》、《天眼》①一样,戴厚英的《脑裂》②,都可列入新创立的小说品种──新儒林长篇系列。我以为,上述的这三部作品,是典型的教授小说,一个共同的功能取向,是对“新大学病”(主要是对新大学中文系病)的诊断。它们不过是作家书就的诊断书。大学,是一个独立进行学术研究的机构、场所,是头脑工厂、思想仓库。其地位、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否则,世界各国也就不会花那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操办这劳什子。胡适早就看出这—点。早在七、八十年前,他就指出:大学,乃一国教育学问之中心。无大学,则一国之… 相似文献
6.
张先贵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4):133-138
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践行的是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权行使模式,围绕这一模式的存与废已成为当下修改该法之争的一个重要表现。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在转型时期,继续坚持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权行使模式具有理论正当性和实践可行性。现行土地管理法修改的理性选择应是在继续坚持这一模式基础上,重点围绕土地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开发许可和土地征收等权力存在的弊病基础上,以适应市场化为价值取向进行制度内在结构升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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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商隐能诗善文。千百年来,人们习称其诗为“玉溪诗”,其文为“樊南文”。重审“樊南文”,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破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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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轮集体产权改革试点中,尽管各地均不同程度认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有偿退出其股权,但在有偿退出条件、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做法不一、差异明显,尚需进一步检讨和完善。法理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条件应分申请退出条件和强制退出条件,有偿退出方式和程序应分向本集体其他成员转让、由本集体赎回、向本集体以外的人转让三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条件、方式等法律制度的设计,应以区分成员股权不同属性为基点。如果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为折股量化对象而配置的成员股权,那么其强制退出的条件是成员身份的丧失,其退出方式仅限于集体内部进行,不能对外转让,如此方能体现这一股权的身份性、保障性、封闭性;如果是以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为折股量化对象而配置的成员股权,那么除非成员申请退出,原则上不适用强制退出,其有偿退出方式不仅限于集体内部进行,亦可在一定条件下对外转让,如此方能体现其市场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