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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昱伟 《理论界》2005,(7):238-238
一、国企改制过程中有缺陷的财务处理规定财政部313号文件规定: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改建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不属于欠发职工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作为工资基金使用,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如果国企改制不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原规定中将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工资基金结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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