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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和营销手段不断变革的背景下,植入式广告的发展对广告业具有突破性的意义。但由于植入式广告具有隐蔽性,我国目前几乎没有对其识别的标准,这让植入式广告规避了对传统广告的法律约束。这种规避不仅架空了广告的监督审查制度,对广告市场的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潜在的损害。面对这一危机,本文将讨论植入式广告的概念和特征,探讨如何在现有以《广告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下,以广告经营者的主动披露制度,行政机关的分类审查制度针对其隐蔽性进行监管,并理清监管体系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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