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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汉然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30(1):35-38
主观公权利概念源于德国,与反射利益相区别,后经学者的阐释并与联邦宪法法院、行政事务相配合,进而推动相关理论发展并趋于成熟。日本、台湾地区对此概念亦有研究①。本文通过比较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与反射利益的区别,意在探求行政法保障公民权利及公民寻求权利救济之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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